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西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藏建住保[2025]11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我局定于近期对“江北”公租房剩余384套房源开展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江北”公租房位于结巴乡,共有非合租房源384套,其中:50平方米户型188套(一室一厅)、70平方米户型196套(二室一厅)。具体配租数量根据申请情况予以调整。
二、分配对象
(一)已经在市住建局登记轮候的1000余名申请人。
(二)符合申请条件但还未登记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须完善轮候手续)。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抚恤优待对象、伤残病退休军人、残疾人家庭、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家庭,以及符合其他规定的优先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二)在泽当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当前未享受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三)家庭收入标准
1.由民政部门认定,具有当地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具有当地居民户口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月均2360元/月)。
3.持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它特殊群体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月均4899.5元/月)。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泽当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或持有本地《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年期以上居住证明),并在西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五)申请家庭仅限拥有1辆机动车,且税后价不超过13万元;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约12万元)。
四、申请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对象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详附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1.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非本市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时还应出具本市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
2.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3.未婚人员提供婚姻承诺书。
(四)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以下情况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本市就业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个人承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缴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五种保险选一即可)、本地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务工证明文件;新就业人员还须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五)本人及家庭无房证明(前往乃东区政务大厅不动产窗口出具)。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无房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时进行核实。
2.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现有住房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房屋证书。
(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车证明或车辆信息(前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须尽快完成申请资料整理,确保资料齐全。市住建局将通过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最多3次电话通知),请相关人员保持电话畅通,避免错过电话通知。
五、审核配租
1.初审。申请人(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缺失材料并退回;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至市住建局复审。
2.核验。市住建局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后,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部门收到推送数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车辆等情况进行核验查询,并向市住建局反馈结果。
3.公示。市住建局收到相关部门反馈结果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对核验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4.复议。公示完成后,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建局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议,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进入摇号(选房)配租环节。
六、租赁管理
(一)租金标准
根据《西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人群设定分类租金标准如下: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0.5元/平方米·月执行。
2.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2元/平方米·月执行。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按照现行公租房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月执行。
若有调整,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二)保证金标准
承租人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时,需一次性向市住建局指定账户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作为房屋使用及遵守租赁协议的保证。
(三)物业费标准
“江北”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1.7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退租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在2个月内腾退公租房,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转卖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闲置或拖欠租金的。
7.在年度资格复审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约定等情形的。
八、咨询电话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住建局咨询。
联系地址:山南市政务服务大厅B13-14窗口
联系电话:0893-7702101
附件:山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扫描二维码识别附件)
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